关于印发《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12月30日 00:00:00tz15浏览量:309次

衡开发〔2014〕58号

关于印发《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

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区内各相关单位: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3日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促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四化两型”建设,进一步提升衡阳高新区商标品牌战略意识,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品牌培育,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在高新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成功申请商标注册后,从财政经费中提取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工商分局负责促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奖励的组织、审核等工作,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招商合作部等机关部门进行配合协助。

第三条 促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奖励的对象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商、税务登记地在高新区内的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在促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奖励标准: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对首次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组织,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贯“衡阳高新”字样,获国家级(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对首次获得注册商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六)对所有续评商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及行业组织不再奖励;

(七)在每年度末对积极促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部门进行评选,对本年度促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奖励3000元。

第六条 获得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商标并申请奖励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在获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向高新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批准文件;

(二)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书;

(三)获得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书。

第七条 高新区工商分局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申请材料十日内上报高新区管委会。

第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上报的申请奖励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予以奖励或不予以奖励的决定。予以奖励的,将奖励金额直接拨付到获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予奖励的,应向申请奖励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作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促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十条 获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将获得的促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应用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培育、品牌宣传推广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7日起施行。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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