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支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2017年05月15日 00:00:00tz62浏览量:815次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将其建设成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服务外包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是在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注册设立,照章纳税,并经市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入驻我市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楼(产业园)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共同认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其中前2年按租金的100%进行补贴,后3年按租金的5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兑现补贴;经营不满1年的不享受租金补贴。

第四条 对从市外引进并入驻我市电子商务楼(产业园)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仓储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经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共同认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五条 对自建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楼(产业园),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其用于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的面积达到或超过70%的,运营1年后,经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所在园区共同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对自建呼叫座席在100个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后,经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给予企业200元/座席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对在我市产业园区新设立的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企业给予税收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前2年按其上缴税收的市、区两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分别按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在我市建立总部网站,结算平台和纳税关系在我市并配套支付体系、信用体系、物流体系、认证体系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已实现网上交易、支付的项目,经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定,按项目电子网络建设设备总投入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在我市自建行业门户网站、自建自营网络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发布、在线销售和结算的企业,根据其网站规模、影响力和企业销售收入及税收增幅,经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电子商务协会每年度组织评选“益阳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益阳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各2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市级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税收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其中前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成功引进的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大型服务外包企业,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或成功引进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的园区及企业,经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科技部门共同认定后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我市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其它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年度内培训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专业人才200名以上,且其培训的专业人才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支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专项经费。

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所涉及的税收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承担,第十三条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在市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资金在市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25日起施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各区县(市)有关支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事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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