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办法

2017年03月07日 00:00:00tz25浏览量:899次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实现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桥梁、管线涵管、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场站、防洪工程、公用广场、公园等。投资者是指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允许投资者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项目建设周期内,建设周期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确定。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核定的拆迁安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投资额的核定是以投资者在正常施工经营的情况下,由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根据建设规模和施工条件按社会平均成本来核定。

第七条项目建设完工后,由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核定项目实际投资额,据些锁定投资者投资期内投资金额10%的保底投资回报率。如低于些回报率,由政府实行等额补偿。但投资者因自身投资不到位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除外。

第八条政府补偿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的特许经营权,包括报批的收费站路费收取、污水处理费收取、户外广告收益及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

(二)政府有权减免的税费、开发建设与土地开发相关的规费,作为政府给投资者的补偿。

(三)政府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项目周边土地的优先开发权。

(四)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拆除的市直管公房产权由投资者拆迁安置后的部分作为政府的投入;企事业单位房产及私房拆迁按拆迁条例标准核定予以补偿。基础设施用地上的原有供水、供电、燃气、公交场(站)、环卫、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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