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下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01月18日 00:00:00tz84浏览量:756次

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

《办法》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登记管理、投资运作和终止、绩效评价、行业信用建设、监督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维护有利于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明股实债、衍生品交易等业务;对逾期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多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等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禁入、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等。

财金处

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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